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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学习手册    2017-5-11 14:00: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学习手册
法律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总体要求
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
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
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
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
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
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 什么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 什么是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
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
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
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四、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是否可以转化?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上文三(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
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
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
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五、 普通投资者享受哪些特别保护?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
务,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
回访频次等。
六、 普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前,应当被告知哪些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
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产品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 投资者可否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
受相关服务?
经营机构在确认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
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
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八、 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
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
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